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451号
致: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诺力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诺力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3月26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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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下午14点;召开地点为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州路528号公司办公楼201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5、《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6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及董事长津贴薪酬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为旗下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10.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0.0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2《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4《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2、《关于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通知公告的上述议案中,议案10.00将调整至发行人后续会议上进行审议;除此之外,本次股东会的其他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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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持股数共计9503420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6.89%。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234名,代表股份共计98220537股,约占诺力股份总股本的38.128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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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97457857股,反对633920股,弃权1287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5%,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7466057股,反对633920股,弃权1205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8%,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7470917股,反对633920股,弃权11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7%,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7655717股,反对544920股,弃权9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9%,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6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7663517股,反对526420股,弃权30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28%,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及董事长津贴薪酬的议案》
同意8410714股,反对675620股,弃权1439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207%,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股东丁毅、丁晟、毛英回避表决。
7、《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8481714股,反对634920股,弃权1136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899%,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关联股东丁毅、丁晟、毛英回避表决。
8、《关于为旗下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97653517股,反对537520股,弃权29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7%,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同意96244983股,反对1947994股,弃权275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86%,表决结果为通过。
10.0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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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96176643股,反对1939994股,弃权103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90%,表决结果为通过。
10.02《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6178883股,反对1931894股,弃权1097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13%,表决结果为通过。
10.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5972083股,反对2140194股,弃权1082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08%,表决结果为通过。
10.04《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7670917股,反对526420股,弃权23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4%,表决结果为通过。
10.0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7451457股,反对656120股,弃权1129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9%,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97471117股,反对643420股,弃权106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0%,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97662257股,反对526620股,弃权316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6%,表决结果为通过。
发行人对上述各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6H0451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6年4月16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赵琰
签署:
承办律师:竺艳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