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734号
致: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诺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28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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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下午14点;召开地点为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州路528号公司办公楼201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7、《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13、《2025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14、《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16.0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16.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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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持股数共计9504910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6.8978%。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175名,代表股份共计104120143股(已扣除回避表决股份数),约占诺力股份总股本的40.4191%(已扣除回避表决股份数)。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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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3858643股,反对253700股,弃权7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8%,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3892343股,反对219600股,弃权8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03892343股,反对219600股,弃权8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03887343股,反对219600股,弃权13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4%,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103891243股,反对219600股,弃权9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1%,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03844743股,反对267200股,弃权8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4%,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3892343股,反对219600股,弃权8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01370763股,反对2736380股,弃权1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94%,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103792943股,反对315300股,弃权1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7%,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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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3829943股,反对278700股,弃权11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2%,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03809743股,反对298900股,弃权11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8%,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101342863股,反对2753480股,弃权23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26%,表决结果为通过。
13、《2025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同意31165486股,反对362000股,弃权25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4%,表决结果为通过。股东丁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4、《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2273200股,反对278700股,弃权15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59%,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丁毅、毛英、丁晟回避表决。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1403563股,反对2700680股,弃权15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09%,表决结果为通过。
16、对《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进行了分项表决,具体如
下:
16.0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103775043股,反对330300股,弃权1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5%,表决结果为通过。
16.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1407563股,反对2700680股,弃权1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47%,表决结果为通过。
16.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1407563股,反对2700680股,弃权1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47%,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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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并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6(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0734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5月19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赵琰
签署:
承办律师:叶凌芸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