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项目跟投计划的实施,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创新创业激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与收益共担、共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跟投”,是指跟投人员通过跟投平台与公司共同
对特定企业进行投资,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有机结合,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项目跟投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等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条项目跟投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跟投管理机构
1第五条公司设立跟投委员会,负责审批跟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需)、批准具体项目跟投方案、决定跟投平台管理机构、批准跟投平台退出方案等事项。
跟投委员会主任由总裁担任,成员由总裁确定。
第六条跟投委员会下设跟投执行小组,由证券部、投资发展部、人力资源
中心、财务中心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以下事务。
(一)制订跟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需);
(二)制订具体项目跟投方案及跟投平台退出方案;
(三)项目跟投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包括:
1.跟投平台的设立、变更、注销手续等;
2.拟定跟投人员名单及其权益占比、具体跟投项目;
3.跟投协议的签订、跟投人员的进入与退出手续办理;跟投对象认购份额资
金的缴纳、跟投收益兑付、税务处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估值或以其他合理的方式确定公允价格等事项。
4.办理员工离职、辞退、工伤、宣告失踪、死亡、继承、退休等特殊情况下
员工持有的跟投平台权益的处置。
第七条证券部为项目跟投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日常事项。
第三章跟投范围
第八条跟投人员范围包括:
(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与业务骨干;
(二)公司并表范围内各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职级
2(含)以上的管理人员,对跟投项目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相关中层
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等;
(三)跟投委员会批准的对公司有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跟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公司(含各分子公司)的全职员工,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二)近三年来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而受到处分的情况等;
(三)参与计划的当年不存在到达退休时间的情形(公司已决定返聘的除外)。
第十条具体跟投人员范围及最终跟投人员名单由跟投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跟投项目原则上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现有子公司或公司拟新设
的子公司,具体跟投项目由跟投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跟投方式与出资
第十二条跟投人员通过跟投平台间接持有跟投项目公司股权,跟投人员按
照所缴纳的资金获得对应的跟投平台权益份额(以下简称“投资份额”)。
第十三条跟投平台原则上为有限合伙企业或跟投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四条跟投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被投企业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跟投平台持有跟投项目的股权比例或者相关权益份额根据实际
3情况由跟投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跟投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跟投价格不低于公司投资入股价格,同时如跟投项目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现有子公司,跟投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被投企业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跟投项目为新设企业,跟投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跟投人员须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跟投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在
指定出资期限内(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足额缴纳跟投资金。逾期未缴全部或者部分应缴款项的,视为其本人放弃认购未缴部分款项所对应的份额,投资份额以出资期限内实际缴纳金额确定,跟投执行小组有权处置其未出资部分对应的投资份额,跟投人员在指定出资期限内,缴纳金额为零的,跟投执行小组将取消其参与资格。
第十八条跟投人员不得擅自买卖、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其他跟投人员或任
何第三方转让投资份额,且不得对投资份额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第十九条跟投项目为新设企业的,跟投期限为7年;跟投项目为现有子公司的,跟投期限为5年。跟投期限以指定出资期限结束之日(按具体跟投项目要求的最后一次出资)起算。
第五章跟投费用及跟投收益
第二十条跟投人员依据其持有的投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份额减值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在跟投收益结算前,根据本办法设立的跟投平台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费用、管理费用等,在跟投平台层面列支。其他跟投形式
4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跟投人员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跟投平台与被投企业的其他股东享有相同的收益权,跟投协
议、被投企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跟投人员因持有投资份额取得跟投收益而产生的税费,包括
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等,由跟投人员自行承担;具体申报纳税程序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予以配合,如本公司或被投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将依法予以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跟投人员具有配合跟投平台设立、变更等相关义务。
第六章跟投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跟投期限内,如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跟投人员所持有投资份额按对应跟投项目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或初始出资额外加同期贷款利息金
额孰高原则确定价格,转让给跟投委员会所指定的主体或其他跟投人员。
(一)跟投人员退休且未与公司签署聘用协议的;
(二)跟投人员由于法律原因(如离婚、民事纠纷等)需分割或分配、转让个人财产的;
(三)跟投人员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工负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跟投人员劳动合同终止的,包括但不限于非因跟投人员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商业守则等公司内部规定或者个人工作能力不足等影响跟投人员妥善履行其劳动义务的情形)而公司主动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跟投人员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续约的;
(五)其他经跟投委员会决定的无责退出情形。
5第二十六条跟投期限内,如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跟投人员所持有投资
份额按初始出资价格、对应跟投项目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价格,并减去累计从跟投项目中取得的分红金额,转让给跟投委员会所指定的主体或其他跟投人员。如员工对公司或子公司负有赔偿或其他给付责任的,公司可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份额转让价款中扣减。不足部分,员工应当予以补足。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的;
(二)挪用公司资金的;
(三)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六)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
(九)未对公司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十)跟投人员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
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
(十一)跟投人员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任职或兼职的;
(十二)跟投人员控制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的;
(十三)跟投人员因过错或过失导致被解聘、辞退、除名等情形;
(十四)跟投人员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五)跟投人员因过错或过失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6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六)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跟投期内,被投企业/项目的总经理因职位调整,需将其持有
的50%的投资份额转让给继任者或跟投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主体,退出价格参考前款约定。
第二十八条跟投期内退出,跟投员工对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保
密义务的,跟投委员会有权决定推迟其按照上述规定转让其持有的权益或退还相关价款事宜,直至员工履行完毕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跟投期后,经跟投委员会同意,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
审批程序后,公司可以对跟投平台投资份额进行整体收购,收购价格参照届时投资份额的公允价格。
第三十条经跟投委员会同意,跟投平台可以对跟投人员所持投资份额进行
回购、跟投平台可以对外转让投资份额,回购及转让价格参照届时投资份额的公允价格。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个别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符,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跟投平台在制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相关实施办法、细则时,不得与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7第三十三条如本办法下的跟投人员构成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所
定义的关联方,则跟投事项须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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