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LAW OFF1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三三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致: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424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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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3年5月1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2023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35.06%股份的股东北京韩
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增加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作为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3年5月1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卓秀路北街智
汇雅苑6号院6号楼8层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田玉波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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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股份138,942,700股,占公司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432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81,368,000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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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关于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26.7685%;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3.2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6)《关于公司董事和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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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26.7685%;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3.2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7)《关于公司年度融资计划与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26.7685%;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3.2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26.7685%;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3.2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10)《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26.7685%;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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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73.2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11)《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7%;
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7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26.7685%;反对2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3.23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上述议案(1)至议案(11)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
议案(1)至议案(11)为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议案(12)以特别决议形式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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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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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朱璐
边科宇边科宇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