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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禾股份: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4 查看全文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28 号来福士广场 T2 楼 12层

电话:0571-81965656传真:0571-86799606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毛骁骁、钱航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验了所涉及的文件和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因单独或合计持有

40.28%股份的股东宁波君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经核查,

1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表决

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2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君禾智能产业园办公楼

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阿华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

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核查,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6日,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查验,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479789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4.0129%。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2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2022年4月20日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原定审议事项为下列

第1-14项议案;因单独或合计持有40.28%股份的股东宁波君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于2022年4月26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将该临时提案增加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第15项议案),并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公告该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刊登补充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关于<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公司2022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1.《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津贴计划>的议案》

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2.《关于开展2022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14.《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15.《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797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经核查上述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6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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