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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禾股份: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提名的重大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

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提名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提名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拟辞职的提名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提名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提名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1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资格,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搜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选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2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六条在会议召开前3日(特殊情况除外),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

期和地点、会议议程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

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提交意见报告的,视为缺席会议。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为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进行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

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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