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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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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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所作出的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法律文件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于2026年4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3:00在宁波市奉化区君禾智能产业园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阿华先生主持会议。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查验,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现场会议
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05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53,46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0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除董事兼总经理张君波、独立董事陈翼然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305,3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34%;6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7%;102,5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669%。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316,8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09%;7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2%;81,0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479,3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6825%;71,0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3522%;81,0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9653%。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182,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35%;
189,8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1236%;96,4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629%。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138,5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48%;242,402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1579%;87,8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301,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9.7589%;242,402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8590%;87,8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3821%。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127,3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74%;241,5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1573%;100,0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6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289,8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9.0663%;241,5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4.8037%;100,0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6.130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319,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23%;65,8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8%;84,0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481,54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8173%;65,800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4.0334%;84,000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5.1493%。
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143,3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79%;241,5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1573%;84,0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8%。
上述议案中,除第4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外,其余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就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合并统计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规定。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公章)
2026年5月15日
负责人:
刘春晓
经办律师:
毛骁驿
屠柯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