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3楼6-12楼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785 号
致: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航、陈亦睿参加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电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电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22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
15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永通路18号杭州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
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
6.《关于支付2025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开展2026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3.01《关于选举华建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02《关于选举孙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03《关于选举郑秀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04《关于选举孙臻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05《关于选举倪益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关于选举吴士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2《关于选举任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3《关于选举陈希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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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持股数共计36264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526%。
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9名,代表股份共计257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36人,共计代表股份
36521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24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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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65181400股,反对24700股,弃权12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65181700股,反对24600股,弃权12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65180700股,反对24700股,弃权1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65180600股,反对24200股,弃权13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
同意365176500股,反对27900股,弃权14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支付2025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65181500股,反对22900股,弃权14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65179700股,反对24800股,弃权13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365175500股,反对28300股,弃权14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开展2026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365178800股,反对25100股,弃权14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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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65178300股,反对27700股,弃权1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365177900股,反对28000股,弃权12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65177400股,反对26900股,弃权14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3.01《关于选举华建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36465758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4%,表决结果为通过。
13.02《关于选举孙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36467035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9%,表决结果为通过。
13.03《关于选举郑秀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36465534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8%,表决结果为通过。
13.04《关于选举孙臻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3646525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1%,表决结果为通过。
13.05《关于选举倪益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36465283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1%,表决结果为通过。
1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关于选举吴士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6465377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4%,表决结果为通过。
14.02《关于选举任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646560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99.8460%,表决结果为通过。
14.03《关于选举陈希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646540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5%,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特别决议议案为议案12,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议案为4、5、6、8、9、12、13、14。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6H0785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6年5月15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