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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电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按本制度要求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

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

密承诺(详见附件二)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附件一: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报告人报告时间年月日

所在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

相关内幕人士的是否已书面保密承诺□是□否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人审核意见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年月日董事长审批

年月日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者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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