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明确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的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以及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规章、实务指南的依据。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和事业部,以保证其一定的独立性,所有内部审计活动不受来自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二)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即具备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审计委员下设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部应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内部审计队伍,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具备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良好职业道德及恰当地与他人
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保
持职业谨慎性,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须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须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审计委员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四章内部审计结构运用
第十六条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对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十七条针对批准的审计建议实施情况,审计部结合相关部门实行闭环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被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
及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流程,补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与内部控制建设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研判在被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在其他部门的风险等级
及控制状态,主动推动其他同类业务部门进行“举一反三”排查,拓宽内审结果运用范围,提升审计监督效果。第七章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须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
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