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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9 查看全文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6.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根据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日发布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于2023年12月

14日收到单独持有公司21.59%股份的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临时提案,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议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于收到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布《临时提案公告》,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3、《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

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39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平台”)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春第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7991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的42.1066%。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00001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为1032600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8967500股。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上述第(3)项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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