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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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基于审慎判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经修订的公司《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经修订的公司《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经修订的公司《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经修订的公司《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宗柳、郭东、贾春浩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