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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2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责任....................................3

第四章附则.............................................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情形应当追责的,适用于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出现重大差错事件发生时,证券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会同

审计监察部等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事件责任认定相关的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后报董事会。

1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发布的披露监管规定,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给予处罚的;

(七)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2(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责任

第十条证券办公室及审计监察部负责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视造成后果的轻重,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其他处分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请董事会同意后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由董事会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并通报相关股东。对需要及时披露与澄清的,本公司将按相关监管要求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全体人员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编制和信息

披露各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若违反该等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包括声誉或经济损失),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决定并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3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重大差错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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