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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利通电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变更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629证券简称:利通电子公告编号:2026-04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变更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邵树伟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请变更自愿性承诺部分事项的函》,申请对其自愿性承诺的部分事项进行变更。202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关于变更自愿性承诺部分事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的内容及履行情况

2025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邵树伟先生

出具的《关于自愿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自愿承诺特定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邵树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长期看好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包括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树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4891440股,占公司总股本

36.1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树伟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自愿性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承诺变更内容说明

自愿性承诺变更前后情况如下:

事项变更前变更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树伟先生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24个月

事长邵树伟先生自承诺函出具之内,将不主动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日起24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包括因公自愿性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承诺

通股股份(包括因公司资本公积配股、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但因股票质押等强制执行、为履行保增发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变更承诺的原因及依据

2024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配合公司战略布局,大力发展 AI 算力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为公司子公司上海世纪利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利通”)提供不超过3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以邵树伟先生与世纪利通《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前述期限基础上延长或提前终止,借款利率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合同有效期内随借随还。议案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邵树伟先生的资金来源为质押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获得,为增加融资渠道、降低融资利率、保护债权人权益,邵树伟拟变更部分承诺性事项。

此次变更部分自愿性承诺,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邵树伟本次拟变更的承诺,系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且该承诺也不属于相关主体作出的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变更承诺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关于申请变更自愿性承诺部分事项》的议案,同意控股股东提出的变更自愿性承诺部分事项,豁免其因股票质押、法律法规等强制执行的情形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承诺的申请。

(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本次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不减持公司股份的自愿性承诺部分事项的审议及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变更控股股东自愿性减持承诺部分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3、邵树伟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请变更自愿性承诺部分事项的函》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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