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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5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60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问询函》第三问(1):2024年世纪利通、LETACTCLOUD前十名客户和

供应商的名称及关联关系、注册时间及规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相关合同签订时点,销售的发货、收款、收入确认时点,采购的付款、到货时点,说明交易金额与客户、供应商规模的匹配性及其合理性,上下游是否存在被同一方控制情形,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独立意见:经核查,除世纪利通前十大客户中上海九算迅维科技有限公司为世纪利通控股子公司外,2024年世纪利通、LETACTCLOUD与其前十名客户和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真实有效合理、具备商业实质,相关算力业务的内容、销售、采购、金额、时点均合理确认,供应商规模具有匹配性及合理性。上下游不存在被同一方控制情形。

《问询函》第三问(3):分别列示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

主要的交易对手方名称、交易背景及主要内容、合同签订时点、付款时点、预

计回款或取得相应资产时点,说明相关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公司关联方,相关款项是否最终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询函》三(3))

独立意见:经核查,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的交易对手方并非公司关联方,交易签订的背景真实有效、具备商业实质,相关业务的内容、销售、采购、金额、时点均合理确认,相关款项最终并非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询函》第四问(1):使用权资产取得和使用的具体情况,包括所涉使用权资产的名称、金额、取得方式、取得时点、交易对手方名称、相关款项支付时点,主要用途、所在具体地址,实际使用方名称及主营业务等,说明相关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公司关联方,相关款项是否最终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独立意见:经核查,使用权资产取得和使用均真实的反应的公司的状况,相关业务均基于真实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履约节点进行结算;相关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相关款项最终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建忠、路小军、戴文东

202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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