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证券简称:利通电子公告编号:2025-01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612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612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9日。
2025年4月27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4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后剩余授予批次授予日期(元/授予人数股)(万股)数量(万股)首次授予2023年10月18日11.70403.0013110.00
预留授予2024年8月27日11.61110.0030
(三)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解除限售。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12月6日,故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4月6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条件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36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上市后最近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不适当人选;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件。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经审计的公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3年年度报告》及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以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低于8%;
2、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
2024年年度审计报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告》,公司
2024年度营
。
业收入增长率为
注: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18.72%;净利润增长率
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为48.43%,满足公司层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
“面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为10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
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
13名激励对象2024年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均为合格,其个人本次解除限售比例(N) 100% 0% 计划考核对应的解除
限售比例均为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
象可解除限售比例(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3人。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1.2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62%。
3、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获授的限制本次可解除限数量占已获授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售限制性股票予限制性股票(万股)数量(万股)比例
1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施佶30.0012.002.98%
经理
2许立群财务总监30.0012.002.98%
3钱旭副总经理10.004.000.9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0人)333.00133.2033.05%
合计403.00161.2040.0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25年5月9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61.20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说
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变动前(万本次变动数(万本次变动后(万类别股)股)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513.00-161.20351.80
无限售条件股份25480.00161.2025641.20
总计25993.000.0025993.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4月6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