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证券简称:利通电子公告编号:2026-060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37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条件流通股放日份上市日
A股2026/7/6-2026/7/72026/7/72026/7/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回购股份除外)。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6232万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130万股后的股数26102万股,以26102万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657.74万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由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61020000×0.37)÷262320000≈0.3682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261020000×0.4)÷262320000≈0.398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682)÷(1+0.3980)=(前收盘价格-0.3682)/1.3980元/股
三、相关日期新增无限售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条件流通股放日份上市日
A股2026/7/6-2026/7/72026/7/72026/7/7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邵树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7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3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3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33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7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变动数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4289000171560060046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258031000102692400360723400
1、 A股 258031000 102692400 360723400
三、股份总数262320000104408000366728000
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30万股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六、差异化送转股导致相关股东持股变化的情况变动前持股数变动前持股比变动后持股数变动后持股比股东名称量(股)例(%)量(股)例(%)
邵树伟9489144036.1713284801636.23
邵秋萍142076805.42198907525.42
邵培生58600602.2382040842.24
史旭平19600000.7527440000.75
合计11691918044.5716368685244.63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七、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66728000股摊薄计算的2025年度每股收益为0.80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7600070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