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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3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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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瑶律师、梁严鑫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9日14点00分在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龙江路13号拉芳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5396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214%。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列席了会议。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39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39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39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39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39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39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法律意见书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39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39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终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3539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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