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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7 查看全文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主要行使下列职

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视频、电话等)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向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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