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徕木股份:徕木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公司代码:603633公司简称:徕木股份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2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4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7

第五章附则······················································7

1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关系的良性发展,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2(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3(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各部门、下属的分、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

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

4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证券事务部)履行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公司有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

合本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

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四)会议筹备。协助筹备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材料;

(五)信息披露。协助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5设计、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六)与投资者沟通。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七)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本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

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参与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十一)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十二)董事会秘书安排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媒体采访和报导、分析师会议、业绩

说明会、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路演、问卷调查等。

第十九条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6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动平台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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