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633公司简称:徕木股份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免)及管理等事宜。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董事须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职工代表董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下情形不
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2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职工代表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职工代表董事人数1名,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唯一法定机构。
第九条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
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选举程序: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如有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职工代表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新任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1个月内,签署一式3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代表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罢
免: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代表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3(四)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五)职工代表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被解雇等);
(六)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务超过6个月;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也可提出罢免动议。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工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免人自罢免决议生效时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罢免、丧失职工身份、死亡或
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增补选举。
(一)出现空缺后,由工会启动增补选举程序;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提名与选举程序进行增补选举;
(三)新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并享有: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就公司经营发展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对职工代表董事的履职提供保障:
(一)公司应保证职工代表董事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和资料。
(二)职工代表董事因履行董事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三)公司工会应为职工代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如收集职工意见、提供信息等)。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履行与其他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负有以下义务:
(一)代表和反映公司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负责;
(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4(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五)及时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六)不得利用职工代表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对职工代表董事的考核与评议:
(一)职工代表董事的履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采取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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