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顾字第0005-02号
致: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引言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威律师、陈韵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5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以现场(泉州市丰海路南威大厦2号楼会议室)
结合线上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志雄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05240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64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3-法律意见书
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528人,代表股份3176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73%。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3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8417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1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参与本次
会议投票表决,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177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5475%。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5年5月9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1名董事、1名监事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列席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207924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6%;
反对3500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弃权14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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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9170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0%;反对336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
弃权16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840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5%;反对419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5%;
弃权15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5853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9%;反对7053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4%;
弃权12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45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3.8205%;反对705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2.1983%;
弃权1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981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543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7%;反对338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9%;
弃权10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4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3.9799%;反对338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3498%;
弃权10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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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8735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2%;反对359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6%;
弃权18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915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626%;反对423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88%;
弃权16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1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1.5626%;反对423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3388%;
弃权1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985%。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吴志雄先生、徐春梅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4520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9%;反对373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3%;
弃权15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2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6339%;反对373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6182%;
弃权1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748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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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386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5%;反对8622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
弃权16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6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7.5669%;反对862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7.1363%;
弃权1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296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9300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3%;反对3688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
弃权11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90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4.6690%;反对368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6078%;
弃权1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23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328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8%;反对946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
弃权14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8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5.7447%;反对946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9.7768%;
弃权14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478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议《关于审议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7328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5%;反对946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0%;
弃权14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8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5.7290%;反对946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9.7768%;
弃权1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494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