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学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财务负责人应当就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审阅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计
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审
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沟通情况应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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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在其出具
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和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结合对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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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追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有权部门。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