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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

特长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之前,需征得

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2页共3页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二分

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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