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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427号

致: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13点30分在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36号石化大厦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13:30在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36号石化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祯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4878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55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357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255%。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8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29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5431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36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6433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8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6%;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3%;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表决结果:通过(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十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6336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4%;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

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391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93%;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6%;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表决结果:通过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6336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4%;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

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391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93%;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6%;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36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4%;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

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31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9%;反对134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

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36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4%;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900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1%;反对56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7%;

弃权2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895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96%;反对567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2%;

弃权2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895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96%;反对567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2%;

弃权2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36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

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6336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

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表决结果:通过(三)《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911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32%;反对37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7%;

弃权2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6641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0%;反对799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8%;

弃权2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6097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7%;反对3574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6%;

弃权32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52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76%;反对357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69%;弃权32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郑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44760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3.923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78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70.2397%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冯鲁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15710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3.486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1739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7.7231%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戚元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15511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3.483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1540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7.7058%

表决结果:通过

4.《选举罗百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175510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2.881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1539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4.2405%表决结果:通过

5.《选举唐磊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175510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2.881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153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4.240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山红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16949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3.504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2978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7.8304%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葛攀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175519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2.881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1548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4.2413%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叶开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175520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2.881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1549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4.2413%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谢发友

______________王志强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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