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公司官方网站,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网站可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保证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公司董
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下属子(分)公司由公司经理或经理指定人员担任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分)公司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全面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及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