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海畅联国
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指的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会计准则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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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
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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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稽核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关注内容。
第十六条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如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列明事项,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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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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