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年10月26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彤程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
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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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
上海中心大厦25层2501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3,387,2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71.0237%;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792,27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3007%。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425,179,4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244%。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验
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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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ZhangNing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5,082,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95,600股。
1.02选举周建辉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5,082,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95,600股。
1.03选举丁林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5,082,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95,600股。
1.04选举袁敏健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5,082,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95,600股。
1.05选举俞尧明为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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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25,082,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95,600股。
1.06选举李晓光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5,082,8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95,600股。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ZhangYun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5,178,8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91,675股。
2.02选举吴胜武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5,178,8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91,674股。
2.03选举冯耀岭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5,178,8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91,674股。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蒋稳仁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25,082,8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7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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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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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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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顾功耘戴敏
2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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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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