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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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形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形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14:00在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25层2501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l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879 %;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l56,o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2名(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9,323,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027%。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89, 191,7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9.966) %; 反对 97,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D。o %; 弃权 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O %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l9,7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60 %; 反对 9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o,o2>5 %;弃权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458,469股,反对9,6cO股,弃权32,60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7,29o,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77 %; 反对1,79(,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o.5lIS %;弃权 4,9uo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l2,557,35股,反对1,9),48股,弃权4,9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389,172,6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99.9612 反对 1o6,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o274的o. oll4 弃权 44,00o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9,188, 5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9653 %; 反对 9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o25 %; 弃权 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l4,45,869股,反对98,6股,弃权36,20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i76,9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23 %; 反对 106,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o273 %; 弃权 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ol04 %。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预计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7,23/,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626 %;反对 2,o4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525 %;弃权4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l2,478,65股,反对2,o44,4/8股,弃权47.60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形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集务所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张晓枫
季思航
2026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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