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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程新材: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2(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授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二)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或者在连续

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自然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或者与同一

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法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发生的关联交易。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上述交易事项,如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董事长

第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5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6(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公司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提名、战略、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7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8(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董事会议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9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

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10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二十四条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二十五条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裁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裁负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

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0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11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话、微信、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以及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

(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12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

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及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3(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条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

14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四十五条列席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

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被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会撤换之前,不具有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任职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15第四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当事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

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16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三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17第五十六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五十八条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十章决议执行

第六十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18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相关人员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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