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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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彤程新材”)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ZhangYun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彤程新材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3年9月8日披露了《彤程新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9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80.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88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为476.8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162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6、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7月1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23.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90元/股。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名因工作调整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3,334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5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彤程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5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83,334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11、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6,667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彤程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5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首次授予部分26,667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14、2025年6月16日,公司披露了《彤程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5年6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预留授予部分1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15、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认为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6,667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6、2025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了《形程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6,667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17、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3,334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查同意。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8、2025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彤程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5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33,334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19、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5,002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查同意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26年3月11日,公司披露了《彤程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6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25,002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21、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3,334股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查同意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7日,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7月16日届满。公司将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相应可解除限售期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人选;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员的情形;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70023255_B01号),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342,880.65万元,较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37.15%;公司2025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178.11万元,较2022年净利润增长92.82%,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 第二个解除制性股 限售期票
据。
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本次解除限售的9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500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相应可解除限售期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3,5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9人) 227,000 113,500 1/2
合计 227,000 113,500 1/2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7月16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但公司尚需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季思航
沈国权
王联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