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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博科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655证券简称:朗博科技公告编号:2025-028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40号”《关于核准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4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711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不含税)2741.9949万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770050.91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12月25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530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经对上述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将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配套橡胶功能件项目”、“智能仓储建设项目”等新项目建设。同时,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4月 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根据项目变更情况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6月4日,公司同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存储金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新能源汽车配套橡胶

朗博科技4611823710566860.00坛华城中路支行功能件项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朗博科技519902821410008智能仓储建设项目1360.00州金坛支行

合计8220.00

注:因上述开户银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代为签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变更后的新项目都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其中“新能源汽车配套橡胶功能件项目”备案证号:坛发改备[2025]823号、“智能仓储建设项目”备案证号:坛工信备[2025]50号,公司将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等工作完成后逐步安排资金投入,并进行后续建设。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具有法律

效力的法定代表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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