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梁翔蓝律师、戴日辛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1021/SLXL/cj/cm/D7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公告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7日
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66号公司办公楼
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
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计19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866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803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24SH7201021/SLXL/cj/cm/D7 2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91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5%;
反对3210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0%;弃权529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89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8%;
反对3230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8%;弃权529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185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2%;
24SH7201021/SLXL/cj/cm/D7 3反对 3944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3%; 弃权 529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123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7%;
反对4026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5%;弃权509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910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8%;
反对3163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3%;弃权585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71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4%;
反对416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7%;弃权774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592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91%;
反对4272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2%;弃权794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43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0%;
24SH7201021/SLXL/cj/cm/D7 4反对 3513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3%; 弃权 708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606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4%;
反对346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8%;弃权585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693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5%;
反对3191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5%;弃权774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1021/SLXL/cj/cm/D7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梁翔蓝律师戴日辛律师
二○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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