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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智能: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禾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方律师、郑旭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泰禾智能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泰禾智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

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适当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

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指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所并不保证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24SH7201021/EZXC/cj/cm/D8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经本所律师核查泰禾智能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泰禾智能拟使用不低于人民

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4.5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截至申请日(即2026年5月12日)上述股份回购事项已实施完毕。公司累计回购股份3606600股扣除公司2024年泰禾智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实施的334835股尚有3271765股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基于上述公司截至申请日(即2026年5月12日)回购专用账户中的3271765股股票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份基数存在差异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需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泰禾智能分别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

24SH7201021/EZXC/cj/cm/D8 2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5000元(含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预

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申请日(即2026年5月12日)公司的总股本

为182945358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共有股票3271765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3271765股股份不参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即参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179673593股。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82945358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票3271765股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83679.65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对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前

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实际分派现金红利

为0.0500元/股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

例为0;参考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5月11日)公司收盘价格(人民币19.9200

元/股)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则本次差异化分红对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如下:

(一)实际分派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

=(19.9200-0.0500)÷(1+0)

=19.9200-0.0500

=19.8700(元/股)。

24SH7201021/EZXC/cj/cm/D8 3(二) 虚拟分派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79673593×0.0500÷182945358

=8983679.65÷182945358

≈0.0491(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

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9.9200-0.0491)÷(1+0)

=19.9200-0.0491

=19.8709(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本次差异化分红对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每股除权

(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

的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

=|19.8700-19.8709|÷19.87

≈0.0045%。

按前述公式计算合理预计公司差异化分红事宜对公司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的

绝对值在1%以下。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4SH7201021/EZXC/cj/cm/D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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