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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21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春光科技的委托,于2022年1月27日为春光科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3月11日为春光科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0月27日为春光科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春光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春光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春光科技的股份,与春光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春光科技就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2年1月27日,春光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春光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年2月14日,春光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年3月11日,春光科技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以2022年3月11日为授予日,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319.1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春光科技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年10月27日,春光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2人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合计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2年 10月 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公司的说明,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春光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1元/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春光科技未发生《激励计划》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约定的需对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事项,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同授予价格,为12.21元/股。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0万股,回购价格为12.21元/股,回购总金额为61.05万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将于2022年

12月23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758500-50000270850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44000000134400000

股份合计137158500-50000137108500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

销的数量、价格及具体回购注销方案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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