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春光科技差异化分红专项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春光科技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春光科技差异化分红专项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春光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春光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春光科技的股份,与春光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春光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春光科技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光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春光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春光科技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于2024年2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回购。
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6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5年2月6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202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
根据春光科技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2-春光科技差异化分红专项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利0.35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不派送红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因此,春光科技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根据春光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不派送红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4704840.88元(含税),现金分红比例为32.87%。如在本次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股份总数为136449325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剩余的已回购股份2025300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134424025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春光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以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5月13日)收盘价格25.8000元/股为参考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5.8000—0.0350)÷(1+0)=25.7650元/股。
-3-春光科技差异化分红专项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34424025股×0.0350元/股)÷136449325股≈0.0345元/股。
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5.8000—0.0345)÷(1+0)≈25.7655元/股。
4.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5.7650元/
股—25.7655元/股|÷25.7650元/股≈0.0019%。
因此,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春光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4-春光科技差异化分红专项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