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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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春光科技,A股证券简称:603657;
陈正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凯,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吕敬,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张明骏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6年4月10日,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及致歉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800万元到-115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00万元到-1450万元。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2025年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5.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陈正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陈凯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吕敬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明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2-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正明、时
任总经理陈凯、时任财务总监吕敬、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明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3-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