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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春光科技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2 00:00 查看全文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四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境内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条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做出决策。

第十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1、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是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产品公开市场

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2、董事长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评估风险,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3、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

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

况告知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

7、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8、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9、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

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述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金融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标的资产价格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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