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忠华—届满离任)
本人作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在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张忠华,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教授。2009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浙江师范大学讲师;2013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浙江师范大学副教授;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赴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访问;2018年12月至今,任浙江师范大学教授。2022年9月至2025年11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员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和本人的直系亲属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大会,本人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在每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前均会认真审阅议案及相关会议资料,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续聘会计师等事项。本人认为2025年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重大事项的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本人对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同意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职务。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共出席上述专门委员会会议11次,没有未出席情况,主要审议了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决算报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2022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会议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职责,切实履行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出席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有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履行职责,本人没有行使特别职权,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会计师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汇报。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及时了解、掌握各定期报告的工作安排,积极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跟进年度审计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六)现场工作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网上业绩说明会等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督促公司重视中小股东的诉求,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七)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每次会议前都向本人及时地送达了会议资料,对于本人的问询,公司管理层都能及时、有效地给予答复,有效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主动地向本人传达涉及履职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最新监管规定和文件资料。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了相关培训,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
202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做出判断,根据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按照业务的实际需要发生,具有必要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则,交易定价以市场化为基础,维持了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不适用。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中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2025年公司不存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人员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不适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不适用。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本人任职期内,公司进行新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名的董事
拥有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等情形。公司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况
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且可以有效激励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长远经营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2025年,公司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除上述外,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行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审慎审核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独立、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也为本人独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不存在妨碍本人独立判断的情况。同时,祝愿公司持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迈向更高质量的发展新篇章!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忠华
2026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