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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泰来: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2 00:00 查看全文

璞泰来 --%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基于长

期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积极履行公司在可持续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

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结合全球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趋势,就公司在相关产品及技术的领先性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七)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

目标、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工作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报告: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提交的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2(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

(四)董事会交办的企业战略与 ESG 发展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机构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工作机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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