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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1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2第九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如有)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3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4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九)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十一)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

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

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办法。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5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四章附则

6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公司股票于首次公开发行完

成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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