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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林股份:恒林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

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1、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的披露以及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

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

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审计部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三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本细则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持一致。过渡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细则规定。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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