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在公司亦称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亦称财务总监)。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恒林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配合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按月发放,津贴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不参与内部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社保待遇。
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及行使职权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任职职务与
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据此来领取相应的薪酬,具体参照本制度第十条执行,不另行领取津贴。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部门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实现的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综合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
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
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恒林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的确定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绩效考核
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二)根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及公司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具体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具体薪酬方案。
第十五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公司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恒林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2017年3月
发布的《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