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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力传感: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柯力传感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9 查看全文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288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

junhesh@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传真:(86-411)8250-7579

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传真:(1-888)808-2168

www.junhe.com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

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3日公告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二)《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年12月28日上午10:00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柯建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3年

12月21日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2179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680%(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034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18%。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2383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798%。

3(四)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柯建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选举王祝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选举姚玉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4选举叶方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5选举吴国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6选举姜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俞雅乖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选举张民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3选举张保柱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1选举汤伟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2选举刘敏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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