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了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现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张民元:男,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宁波心钥师营商环境法治服务中心主任,曾任职于杭州出版学校、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经公司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会,6次董事会,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姓名应参加董事会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次数出席次数次数次数次数
张民元66002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按时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在会议召开前,仔细审阅公司提前准备的会议资料,内容涵盖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对外担保、修订公司章程与治理制度等多项与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治理相关的议案。在会议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各项议案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审议和分析,最大限度发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均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作为独立董事,深知肩负的责任,未来也将持续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为专门委员会的高效运作和公司的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注重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在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时面对面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汇报,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积极探讨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 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并通过参加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规划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与公司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等方式,及时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业务发展等情况;常态化认真阅读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中介机构研究成果、媒体报道等材料,对公司的经营动态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主动介绍公司的经营发展,认真解答本人提出的疑问。公司能够主动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指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各份定期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编写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在董事会召开前,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重点查阅了该机构的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履历、诚信记录和独立性,并对审计收费进行了解。经核查,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拥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到股东会选举流程的各个环节,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5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合理,可以有效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高效地行使职权,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股权激励计划
2025年4月26日、2025年5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权益分派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上述注销、调整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四、总体评价
2025年,本人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通过现场考察和管理层的交流,及时了解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各项业务的经营与发展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2026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的沟通,拓宽自身知识面,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张民元
2026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