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15%股权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受益新材料快速发展的契机,锆产业也将迎来快速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在海绵锆领域市场份额,实现公司的产业布局和战略规划,公司拟收购控股子公司辽宁华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锆”)15%股权。公司本次收购辽宁华锆15%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价格公允,是双方依照“自愿、平等、等价”原则协商一致而进行。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兆迎、童庆松、张恒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