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三祥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辽宁华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锆”)15%的股权后,可以进一步增强对辽宁华锆的控制力,提高公司在海绵锆领域的市场份额,
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15%股权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陈兆迎、童庆松、张恒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