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不超过10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
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收益。公司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保本投资理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陈兆迎童庆松张恒金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