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祥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对三祥新材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德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9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6639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2.24元。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人民币216886784.69元已于2021年9月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23647.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076344.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6日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1100024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基本情况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投资效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1(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在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一)投资产品品种及期限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为能提供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二)投资额度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三)实施方式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财务总监行使该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决议有效期本次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决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内有效。
(五)资金管理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须设立专用账户,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对投资的产品进行严格的筛选和风险评估,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
2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谨慎投资的原则,在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正常的前提下,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三祥新材本次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
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3或结构性存款,不会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三祥新材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事项无异议。
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祖生汪建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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