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3证券简称:三祥新材公告编号:2025-067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9号)文核准,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A 股 1106639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88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219999992.24元。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人民币216886784.69元已于2021年9月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23647.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076344.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6日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1100024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募投项目剩余资金投至“年产2万吨锆铪系列产品项目”。具体变更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2025-05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行寿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补流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13270101040016031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德寿宁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国农行寿宁支行(作为乙方)、浙商证券(作为丙方)
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投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临时性补流专户中的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祖生、汪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并将对账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